区县司法局办公室有关工作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行政执法主体
法定行政机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司法局
执法主体资格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中华人民***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4、《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5、司法部第59号令《基层司法所管理办法》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6、司法部第60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7、《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1号)第十条第一款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初查完毕,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8、《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9号)第八条第一款接受申请的市、县司法局应当在30日内提出意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
9、《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2号)第三条第二款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应当接受内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10、《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9号)第五条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内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接受内地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1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一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1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13、《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14、《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1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139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公民依法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16、《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司法部令第74号)第四条第二款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17、《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7号)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