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亲复仇的春秋时期
在春秋时期,复仇的故事层出不穷,最著名的如伍子胥因为父兄被楚平王冤杀,逃亡到吴国,处心积虑,为吴国练兵,最后,指挥吴国大军攻入楚国。尽管当时楚平王已经死了,伍子胥依然把楚平王尸体挖出来,鞭尸三百以报仇雪恨。直到战国时代,复仇仍然是社会普遍现象,孟子曾说杀人父亲的,自己的父亲终究会被人杀死;杀人兄弟的,自己的兄弟也终究会被人杀死。可见当时社会复仇风气之盛。一般都认为上述提出复仇三大原则的那些儒家经典,实际上都成书于春秋战国乱世,或许也遗留着当时法律的痕迹。
允许血亲复仇,也是很多文明古国法律的特色。古代西亚、欧洲及其他的一些地方法律也有类似的内容。最典型的表述如《旧约全书》记载的古希伯莱人的法律原则:“以命还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