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留养亲法律制度的特征
众所周知,法不容情,法大于情。法律的本质,是针对所有人的,没有任何人能搞特殊关系。不惟在今天,就是古代也这样。当然了,古代有特殊情况,皇帝一句话也许就能免掉犯人的死罪,也可能一句话就让很多人丧命。一些贪官奸臣也许会不顾法律,害死犯人等。但整体而言,法律对众人仍然是公平的。
法律有特殊情况,人也有特殊情况。
比如说,在清朝,如果家中的独生子犯了死罪,而他的父母年纪又大了,身体也不好,需要人来照顾,这种情况下会,怎么处理呢?
按照常规来说,要把这个人处死。但是,他死后,他的父母可能就会因此而无人照顾,饿死或者病死。这样的话,相当于间接害死其父母,这种结果应该不是大家愿意看到的。所以,这就需要一点同情心,对犯人处罚轻一些。具体来说是,犯人留在家中,侍奉老人,等待老人去世后,再对犯人继续执行死刑。
这种体恤犯人的刑罚,叫“存留养亲制度”。
“存留养亲制度”起源于北魏,到唐代时基本完善。
《唐律》中规定,如果犯人所犯之罪不在“十恶”之列,而他的祖父母、父母又因为年老疾病,需要人在家照顾,家中没有其他亲人或者其他孩子,这种情况,犯人可以请求“权留养亲”,即留下照顾家人。如果犯人犯的是流放罪,不在赦免的名单中,也可以申请,会改为杖刑。
到明朝时,“权留养亲”改名为“存留养亲”。
宋朝、明朝和清朝的法律中,都承袭了唐朝的这种规定,不过清朝时这种制度有所发展。
凡犯死罪非常赦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以次成丁者,开具所犯罪名奏闻并应侍缘由,取自上裁。若犯徒流者,止杖一百,余罪收赎,存留养亲。——《大清律例》
从这条律例能看出来,不仅是死刑,流放也适用。但是,清朝的要求有很多,比如老是指祖父母或者父母年纪在70岁以上;疾是指祖父母或者父母中,至少有一人是残废;以次成丁则是指家中没有16岁以上的男孩,也即是说没有其他劳动力。达到这些要求,才可以申请留下照顾亲人。如果是流放的罪,那么只要改为杖刑一百,其他的罪暂不处罚。
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
比如,如果儿子不孝顺老人怎么办?又或者有些人根本常年不在家,不养老人怎么办?很简单,如果孩子不孝顺不养老人,即便他是独生子,法律也不会包容他,改判死刑还是会判死刑。
对于已经守节20年以上的单身母亲,如果她的儿子要被流放或者判了死刑,也可以申请“存留养亲”。
“常赦不原”罪,主要是指十恶不赦的罪,比如造反,大不敬、对父母不孝顺甚至打伤、打死父母的人。所以那些不孝顺、不养老的人,即便符合条件也不会轻判。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依旧不是绝情的。
比如《刑案汇览》中记载这样一个故事:有个叫翟小良的人,因为帮别人修墙得了些钱,他用这笔钱买了酒肉自己享用,父亲看到后很生气,就揪住他的辫子打他。翟小良要逃跑,又挣不脱,只好用刀割辫子,但是却误伤了父亲。
按律,翟小良属于打伤父母是“恶逆”之罪,应该判死刑。但考虑到他是无意的,所以还是允许他留下照顾父母,没有判死刑。
“存留养亲”制度可以说是古代法律的亮点,说明法律和人情并不是完全相斥的,法律也有情和理,这也是古代帝王体恤民生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