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制度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不仅自成体系,而且在总体上不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构成要素主要有: 全国性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由于特别行政区将保持其原有的法律制度,因而全国性法律一般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但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华人民***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有些体现国家主权和统一的全国性法律又有必要在那里实施。因此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也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之。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的规定,具体包括《关于中华人民***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关于中华人民***和国国庆日的决议》、《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和国国徽的命令》、《中华人民***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华人民***和国国籍法》和《中华人民***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