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小哥出交通事故负全责谁来赔偿

法律分析:(1)外卖的骑手为卖东西的那一方把商品送到指定的地点给买东西的那一方从而来换取相应的一个相应的报酬换,这也就是说骑手是与相关的用人单位存在着雇佣关系的。

员工如果在工作时间和第三方的其他人员产生了纠纷和纠纷的,这个责任应该是由该员工所在的用人单位来进行承担。因此,不管这个外卖骑手是在一个什么性质的用人单位进行工作,这个员工所在的用人单位都应该负担起这个外卖骑手的一个相关的赔偿责任。

(2)外卖骑手如果是在送餐的一个过程里面发生了的主要责任不属于员工本人的事故,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认定为是工伤。

员工如果在上下班的时间里面如果发生了主要责任不属于员工本人的交通事故,基本上可以被认定是属于工伤的一个性质,也就是说,如果外卖骑手是受雇于人的,就是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一个雇佣关系,那么这个外卖员在送餐的这个过程就应该是属于外卖员是在工作的时间里面进行自己应做的工作,也就是说外卖骑手是在工作的期间受到伤害的,因此可以被认定为是工伤。

(3)送外卖的那个骑手和点餐的人员是没有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外卖的骑手、点餐的人员和该外卖骑手所在的用人单位是有相互有联系的一个三方关系。因此,如果送外卖的起售为点餐的人员送相关的外卖的时候出现了交通事故,如果是主要责任不属于员工本人的事故,那么就应该有员工所在的用人单位来对此进行相应的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