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可以做融资租赁吗

(以下纯属手码,欢迎交流)这个融资租赁能不能做的问题实际上是要看融资租赁公司的谨慎程度,实操中不少商租也进行了无形资产融资租赁操作,如北京文科租赁在这方面便是领头羊,当地政府鼎力支持,说他们这个无形资产融资租赁合同无效那就过于片面了。

首先,无形融资租赁满足一般融资租赁的外观,由承租人出卖其所有的无形资产,在无形资产交易平台(知识产权局等)登记转让给出租人,出租人享有所有权后再进行许可承租人使用。同时在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租赁物的保管、租赁物的侵权责任等等规定与一般融资租赁外观趋于一致。

其次,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关于无形资产融资租赁的规定寥寥无几,仅有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也已经于2018年予以废止,《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财产包括:

(一)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

(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

(三)本条(一)、(二)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

这个“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对于无形资产融资租赁来说是好是坏因人而异,有人欣喜无形资产融资租赁有了法律层面的规定,有人也无奈于二分之一的限制;当然废止了则应当理解为对无形资产融资租赁的松绑,不必拘泥于二分之一的限制,其次法无禁止可为,最终的落脚点始终的在于风控措施的担保上,通过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作为抓手,做到风险可控便可。

最后,参考域外法律体系,日本软件类型的无形资产融资租赁比较普遍,无需附着在其他载体上面,但是涉及的是不单单是融资租赁合同及(即《租赁标准合同》),还有一个《程序租赁标准合同》 ,两份合同在租赁物使用、归还、清算以及瑕疵担保等方面的规定各有分工,为日本租赁业协会同一制定的,由此可见无形融资租赁并非一棒子打死。

一言以蔽之,无形资产融资租赁能不能做,如何做还是得看具体租赁公司的审慎程度,做好融资租赁合同的表象,风控措施做足,实际诉讼如何认定还是得看法官个人对无形资产融资租赁的认可程度,毕竟相关规定几乎为空白,仅能靠合同法分则以及司法解释进行判决。同时要做好最终被认定为借贷关系的心理准备,被认定为借贷关系的话手续费收取就于理不符了,无形资产融资租赁风险还是相当大的,如何权衡就看评审委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