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访引导的范围是指

回访引导的范围是指通过国家信访信息系统(含贵州信访信息系统、市级自建信访信息系统)第一次登记受理,由信访事项有权处理机关作出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书的信访事项。

回访是人民司法首创的检验审判效果的一项制度,指法院对已审结的民事、经济等案件,经过一段时间,主动派员深入案件发生地,倾听有关人员的意见。

回访制度是人民法院“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审判作风的反映。它的方式灵活多样,简便易行。目的是检验办案质量。对象主要是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回访中发现问题可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处理。

在商业中,回访是指公司客服部门相关负责人,向本公司的客户回访有关本公司的产品及服务的态度及一些问题。从而达到更好的服务,来提升公司的形象。

中国民事诉讼中检验审判效果的制度。即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于审理终结的案件,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或者执行结束后,通过各种方式对当事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访问,检验审判效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总结经验。

回访法律名词:

50年代以后,这种办法逐步得到推广。到了80年代,全国大多数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都实行回访的办法,审判人员把这种活动称为“回头看”,“一案一回头”。回访的主要目的是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使纠纷彻底得到解决。

它要求审判人员要有对人民高度负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并要有实事求是的精神,敢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还要有耐心细致、灵活多样和简便易行的工作方法。回访时可以个别走访当事人,也可以访问当地干部和群众,还可以向当事人的街邻亲友了解案件处理后的情况。

可以采取个别谈心,也可开一定形式的座谈会,在回访中发现的问题,针对不同情况加以解决:属于处理确有错误的案件,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解决;属于当事人的思想问题,应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属于存在的实际困难,应实事求是地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