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突发事件的国外应对环境突发事件的先进机制的特点
规范政府行为的关键在于完善旨在应对环境突发事件的环境行政紧急程序法律规范。环境行政紧急程序对于满足环境应急管理的需求,控制紧急环境行政权的行使过程,保护环境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特殊意义,而我国现有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法案,例如《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此的规定都尚不明确。个人认为,对此的改进方案就是在行政法规中对环境行政应急程序和政府应急权限予以明确。
通常而言,公众是受环境突发事件直接威胁的对象。因此,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便成为政府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最为重要的内容,而公众自身的危机意识、预防能力和危机应对水平便成为决定政府应急管理质量的重要因素。结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具体制度,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要遵循大处着眼、小处着手的原则,在设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关于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应条款时,体现强制应急措施的实施不得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理念,与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宗旨相呼应,从而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实施过程中,对公民权利形成全方位的保护。 国家紧急状态的应对不仅是政府职能部门的责任,也是与每个公民的利益密切相关的。尤其在环境危机发生时,最先受到侵害的就是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所以,我国应从法律和政策层面来鼓励和教育公众树立对环境的危机意识,训练公众在危机产生时采取积极合理的应对方法。
舆论监督是民间力量参与的特别形式,国家不仅要鼓励媒体的大胆披露报道,达到监督政府和企业行为的目的,而且更应借用广大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制造者施加压力,达到预防或阻止破坏行为的目的;同时加强环境决策民主化,让群众参与决策,让媒体监督决策;推动实行环境公益诉讼,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掌握公众参与及监督环保的法律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