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幼女不被性侵,赵匡胤制定了什么法律原则,一直沿用至今?

从宋朝开始,国家就非常重视对幼女的保护。在宋太祖赵匡胤制定的大宋律法的《宋刑统》中,有关保护幼女的规定是这样的:

诸强奸者( 女拾岁以下,虽和亦同) ,流叁阡里,配远恶州; 未成,配伍佰里。

这条规定的意思就是只要与十岁以下的女童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强奸还是和奸,都会按强奸罪处理。而且,一旦犯罪事实成立,那么犯人就会被流放到三千里外,而且是自然环境极其恶劣的州县;如果强奸未遂,那么也会被流放到五百里外。

按照宋朝法律,强奸十岁以上女性,须流放两千里。很显然,针对强奸幼女的行为,宋朝的律法是非常严格的而且,体现了宋代对于保护幼女的这种意识非常超前。

历经千年岁月,宋代“虽和同强”的立法原则一直延续到今天。就如我国刑法第236 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宋朝对于幼女保护的立法思维一直沿用至今,给当代法律起了很好的典范。

相比于明清,现代立法者又将幼年的年限延后了两岁。此外,界定强奸罪的标准是这样的,它不以幼女是否自愿为准则,只要犯罪人知道或可能知道对方是未满14 周岁的幼女,然后与其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

可以说,我国对于幼女的保护,就是从宋朝就延续下来的所以,现代法律借鉴以往的法律法规,制定出了更加全面具体的条文,以便保护幼女的安全。同时,可以使那些不法分子受到应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