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会解散后会员是股东吗
职工持股会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持股方式。它在法律规范中没有明确的界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职工持股会应是专门从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资金管理、认购公司股份,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出资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从目的上讲,设立职工持股会,是规范职工持股,对职工股进行管理以及为权利行使而服务,确保职工的权益得到实现。
一、并不是股东。
在许多人眼里,职工持股就一定是股东。其实这根本没有法律依据,只是公司用来奖励员工的一种方式。因此当持股会解散以后,会员当然不是股东,只是普通的成员而已。在公司给予员工一定权利时,就会享受相应的待遇。但是当持股会解散以后就没有相应的待遇,也就不会有相应的分红。
二、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职工持股会应整体作为公司的股东,是一个“集体股东”,代表全体持股职工在公司内部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的管理,是位于公司与公司职工之间的介质组织,是一种代理关系。它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以自己名义对外从事独立活动。其形式、运作、分配等活动,应由持股人之间的合同或者持股会章程进行约束,适用一般民事法律规范。
三、按照规章办事。
其实在我看来,如果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就一定要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拿持股会来说,当持股会解散以后,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按照公司的相应规定向法院进行起诉,但是不能以股东自居。毕竟这并不是真的股东,只是享有一定的权利,因此大家一定要按照规章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