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可以否作为保证人

根据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可见,我国法律没有对银行能否做担保人做出禁止性规定,根据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规定,只要该法人具有清偿能力就可以做保证人。但同时对于金融机构做担保人附带了一项要求即:不能被强令作担保。

因此,银行只要有法人资格、具备清偿债务的能力、出于自愿就可以作为保证人。当然,在现实中,我国的商业银行只有总行具有法人资格,各支行分行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分行和支行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超过其授权的保证无效。

一般而言,不单单商业银行,我国金融机构法人都能作保证人,但是不能被强令作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