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微信聊天证据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微信作为当下最为常用的通讯工具,什么样的微信记录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呢?随便截几张图就能当作呈堂证供吗?
根据微信记录形成的方式,微信证据分为文字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网络连接和转账支付信息。
文字微信记录。 包括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发送的文本文件以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此类记录是微信中最常见也是最多的内容,例如常见的“微信借条”。
图片微信记录 。包括在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类表情。
语音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以语音形式存在的信息。
视频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
网络链接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发送的网络链接,此类微信记录的最大不同是链接的内容是提前由第三方或者发送方制作的。
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这一微信证据类型主要在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时产生。
众所周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定案的依据,一般情况下是先有证据材料,然后经过法定程序转换成定案依据,就形成了我们所说的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八种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还有勘验笔录。2019年《证据规定》可以说在证据立法种类上增加了不少新的内容。
新《民事证据规定》对电子数据的范围、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都作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这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解决纠纷具有积极的法律意义。其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五大类: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1.那么电子数据在庭审中重要吗?我们通过案例来了解。
案例一: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债权债务关系
原告钟先生与原告张女士系夫妻关系,两原告与被告杨先生及第三人季先生系高中校友。2018年12月26日,被告杨先生因为需要偿还银行贷款,向原告钟先生要求周转资金50000元,并表示于2019年1月3日前归还,且会支付利息。2018年12月27日,经原告钟先生与被告杨先生确认后,原告张女士通过支付宝转账,将50000元借款支付给了第三人季先生。因原被告相识已久,原告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被告借款后,到了约定时间没有还钱,张先生将其告上法庭。因此,除了借条,微信转账记录以及催款对话记录等也是重要证据。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杨先生与原告钟先生的聊天记录及原告张女士的打款凭证,能够证明被告杨先生向原告钟先生借款人民币50000元属实,事实清楚,被告杨先生有还款义务。一审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案例二: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网络购物合同成立
原告高女士与被告侯女士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对购买口罩价格、数量进行协商,并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出售口罩,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故本案应属于典型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能够确认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原告已向被告全额付款,被告未向原告交付货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已向被告全额付款,被告未向原告交付货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侯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高女士货款及利息损失。
2.新《民事证据规定》修改后,哪些案件会经常用到电子数据?
随着信息化的推进,电子技术进入了大众的生活,改变了这个时代的各种交往。诉讼中的证据有很多都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展现,常见于民间借贷、网络购物等等案件引发的纠纷,电子数据的应用较多。而在大部分情况下,当事人能够提供的证据几乎只有微信的聊天记录、网络转账等。因此,电子数据如何提取、保存,怎么作为证据使用,当事人都需要了解。
3.那么电子数据怎么保存呢?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应当提交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和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者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都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总之,就是电子数据也要提交原件,如果是制作者制作和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一些打印件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我们就都把他视为原件,这就是电子数据的提交和保存。比如说微信聊天记录,打印出来的有额视为原件,电子数据只要打印传输出来是可以视为原件的。
互联网已经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成为我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给我们提供便利的时候的,也记录着我们生活的点点滴滴。因此,平时应注意收集、存储电子信息,以备不时之需。
根据微信记录形成的方式,微信证据分为文字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网络连接和转账支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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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微信记录。 包括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发送的文本文件以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此类记录是微信中最常见也是最多的内容,例如常见的“微信借条”。
02
图片微信记录。 包括在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类表情。
03
语音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以语音形式存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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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
05
网络链接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发送的网络链接,此类微信记录的最大不同是链接的内容是提前由第三方或者发送方制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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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时产生的 支付转账信息 ,这一微信证据类型主要在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时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