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典当的规定
法律分析:关于典当案件的审理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55 、典当行属于特殊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典当作为融资方式的一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应当鼓励和支持典当行在《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典当业务,典当当金利率和典当综合费用均应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超过部分应认定无效。
56、没有当物,典当行向当户签发当票或者双方之间签订借款合同的,应认定典当合同无效,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按照民间借贷处理。
文中,未将典当业务直接按照民间借贷的审判原则进行规定,而是鼓励和支持典当行在《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典当业务,肯定了《典当管理办法》对典当行的指导意义,只要典当行经营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要求,在综合费和利率不超过办法规定的范围,将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