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凶宅交易有规定吗
中国的民法法典对凶宅或者凶车交易没有任何规定。“凶宅”本身并不构成合同撤销的法定事由。只有在卖房者刻意隐瞒出售的房屋系“凶宅”这一事实,对买房者构成欺诈的情形下,买房者才能根据“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请求撤销合同。出卖人对其明知且已实际对房屋转让价格产生足以动摇缔约意思或者缔约条件的“凶宅”信息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出卖人因沉默未披露获得利益,构成欺诈,可以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撤销事由。买到凶宅,是因为卖方故意隐瞒这一情况的,买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约。我国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业主隐瞒凶宅情况进行交易,有违诚实守信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__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