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创制

法的产生方式有两种:国家制定和国家认可。在我国,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形式是制定或认可。法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也就是使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形式。社会主义法律的创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根据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同意志,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国家创设法律的方式:

1、制定

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

2、认可

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手段。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其中一种区分的方式便是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有些国家则会以它们的宗教法条为其法律的基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