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看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职务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职务行为造成第三方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员工是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用人单位对外赔偿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员工进行追偿。
一、实践中一般结合以下几个标准判断员工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1)行为是否有经营者的授权,是否是有雇佣关系的工作人员所为。
(2)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
(3)行为是否以经营者的名义或身份实施。
(4)行为与职务是否有内在联系,如行为的内容是否是工作需要,是否符合雇主雇用的目的,行为是否具有为法人谋利的意思。
用人单位的责任具体是指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了他人损害,不论工作人员是否有过错,用人单位都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雇主在下列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雇工非职务行为
(二)不是为了雇主利益的行为。
(三)雇工与雇主意思不一致。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