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告条例(2019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广告代言人等其他广告参与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规范管理、优化服务、促进发展的原则,鼓励、支持广告业健康发展,提高广告业发展水平。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广告审查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损害社会公***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六条 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诚信建设,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广告业发展。第二章 广告内容第七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互联网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禁止大众传播媒介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禁止大众传播媒介和音像出版单位以医疗资讯、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除开展舆论监督外,以新闻报道、医疗资讯、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公开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地址、电话、电子信箱、互联网网址等联系方式的,视为变相发布广告。第八条 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清晰、准确,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广告中使用的数字、标点符号和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第九条 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准确、清楚、明白。

涉及优惠措施的广告,应当明示优惠的范围、期限和内容。

推销有专用附件商品的广告,应当明示该商品必须购买的附件。

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农药、兽药以及其他依法需要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广告,应当明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推销设备、技术、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种兽以及加工承揽广告,表明回收产品的,应当明确回收的期限、价格、数量、质量要求等内容。第十条 广告不得含有下列贬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

(一)虚构、夸大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不足的;

(二)利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认定、评比、排序结果,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对比,借以突出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三)其他贬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第十一条 广告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中华人民***和国广告法》规定的虚假广告情形;

(二)宣传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未取得而谎称取得的;

(三)谎称商品或者服务经过审查批准、认证、公证的;

(四)使用虚构、伪造的机构作证明的;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等其他广告参与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证明、认定,或者利用非专业人员冒充专业人员进行宣传的;

(六)虚构断货、抢购、优惠的;

(七)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及其他词义相同、类似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

广告中使用下列用语的,不认定为违反前款规定:

(一)表示时间、空间顺序的用语;

(二)依据法律法规评定的奖项、称号;

(三)特定行业、领域根据国家标准认定的分级用语;

(四)表示广告主自我比较的分级用语;

(五)表示广告主目标追求的用语;

(六)客观表述并可以查证的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事实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