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行政主体的双方当事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行政主体的双方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要接受人民法院的裁判。行政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不因自己在行政管理中所处的管理地位而在行政诉讼中享有特权。

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与民事诉讼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不完全相同,表现为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的行政诉讼权利与义务不完全对等。主要有: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只能当被告,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充当原告;

2.、原告享有起诉权,被告没有反诉权;

3、被告负有举证责任;

4、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简言之,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适用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有: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使用民族语文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6、辩论原则;

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综上所述,双方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不等于双方当事人的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对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