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管辖一审刑事案件标准
法律分析:
民事案件中,中级或者高级法院一审的一般是根据诉状涉及的案件金额大小来分的,多少钱以下由基层法院审理,多少钱到多少钱由中级法院审理,多少钱以上由高级法院审理。一般高级法院很少接一审,因为他一审的一上诉就到最高院了,最高院就一个,全国的高院一审都找他上诉,他们忙不过来,所以一旦某个地区的上诉多了就会要求该地区提高高院一审的标准,渐少一审案件。有关金额的规定都是法院内部规定,各地区不一样的。上一级法院认为应该由自己来一审的,可以要求下一级法院移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