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会财务人员交接制度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根据《会计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特制定工会财务人员交接制度,在未办清下列交接手续之前,一律不许调动或离任。

财务人员调动、离任,必须认真填写《财务人员交接书》。

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和单位主管财务主席签章。

移交人必须将经管情况,岗位职责、未处理事宜和各种文件资料等向接管人作详细介绍和书面说明。

移交人对经管的凭证、现金、账表、支票、公章、公物及所领用的低值易耗品等,应编制移交清册,并由移交人、接管人和监交人签章后,报请工会主管财务主席审阅,签章后存档。

出纳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对库存现金余额,银行存款余额,要认真核实,必须账账相符、账款相符,由移交人在账簿最后一笔余额上签章,未还账项必须有逐条的详细说明,以及监交人员和主管财务主席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