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刑事申诉结果如何送达

无论什么级别的法院,其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都是法律统一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

  (二)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86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四)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

  (五)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有二种情况:1.受送人是军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和劳动改造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并以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时间为送达日期。

  (六)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诉讼文书公诸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