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受理贪污案件吗?

派出所不受理贪污案件。具体有各级检察院负责。详细如下;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案件管辖范围

包括13种案件:

1.贪污案(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

2.挪用公款案(刑法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3.受贿案(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第388条之一);

5.单位受贿(刑法第387条);

6.行贿案(刑法第389条、第390条);

7.对单位行贿案(刑法第391条);

8.介绍贿赂案(刑法第392条);

9.单位行贿案(刑法第393条);

10.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刑法第395条第1款);

11.隐瞒境外存款案(刑法第395条第2款);

12.私分国有资产案(刑法第396条第1款);

13.私分罚没财物案(刑法第396条第2款)。

概念、犯罪构成及立案标准

贪污罪

1.概念: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财物的行为。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论处。

2.犯罪客体: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有财产所有权。

3.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主管、保管、出纳、经手公***财物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财物的行为。

4.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5.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公***财物为目的。

6.立案标准:

(1)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概念: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差额部分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

2.犯罪客体:复杂客体,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财产所有权。

3.客观方面: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

4.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5.犯罪主观:故意。

6.立案标准: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

隐瞒境外存款罪

1.概念: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存款,数额较大且隐瞒不报的行为。

2.犯罪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3.客观方面: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有数额较大的存款,依照国家规定应当申报而隐瞒不报的行为。

4.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5.主观方面:故意。

6.立案标准: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