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法律主观:
申报登记范围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排污申报登记的范围和对象为辖区内所有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电磁辐射、放射性等污染的工业企业、商业机构、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党政群体、公用事业单位、部队等一切生产、经营、管理(或科研)活动的所有排污者。申报登记办理程序1.正常申报排污者必须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环境监察机构申报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并提供与污染排放有关的资料。排污者申报下一年度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应当以本年度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和下一年度生产计划所需排放污染物情况为依据。2.新、扩、改申报新建、扩建项目,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向环境监察机构办理试生产期间的申报手续。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办理正常生产申报登记手续。3.变更申报当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污染处理设施、排污口监控装置要作重大变化时,应在改变后3日内履行变更手续。4.建筑施工申报建制镇以上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未按以上规定时限要求按时申报的,视为拒报,并依法处置。申报登记填报要求1.申报表一式两份,每份需加盖公章后报县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机构在收到排污申报登记表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将其中1份返回排污者。2.填报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文字说明一律用汉字。3.必须用钢笔、签字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书写工整、清晰,涂改后必须盖章有效。4.排污单位申报的相关数据经环境监察机构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发放排污许可证、环境统计等项环境管理制度的执法与管理依据。申报登记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法律客观: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依法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其排污情况并提供防治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审查并实施监督的环境管理制度。它是及时准确地掌握有关排污和污染信息的有效途径,也是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其他相应管理的基础。我国的主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都规定了这一制度。该制度的基本要求是,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其拥有的污染物排故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不执行这制度、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数额,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应为300元以上。排污许可证制度是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指凡是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取得环境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后方可排污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在国外被视为污染防治法的支柱。该制度的实施通常分为申请、审查、发证、监督检查等几个阶段。对不按许可证的要求排污的,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已发的许可证,并可以对违反规定者科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