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举证责任并不完全依照民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是规定了一部分举证责任必须是由用人单位举证。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一、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主要有两大类:

1、是特殊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2、劳动争议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

二、特殊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引起的侵权诉讼

3.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三、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1、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3、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