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绝的宋朝法律

《宋刑统·》

宋朝法律中户绝基本沿用唐律。和唐律相比,删去了开元令文中作为财产的奴婢及部曲客女,加上了畜产。

《宋刑统·户婚律·户绝资产》条:

准丧葬令: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亲,依本服,不以出降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户虽同,资财先别者,亦准此。无女,均入以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

准唐开成元年七月五日敕节文:自今后,如百姓及诸色人死绝无男,空有女,已出嫁者,令文合得资产。其间如有心怀观望,孝道不全,与夫合谋有所侵夺者,委所在长吏严加纠察,如有此色,不在给予之限。

臣等参详:请今后户绝者,所有店宅、畜产、资财,营葬功德之外,有出嫁女者,三分给予一分,其余并入官。如有庄田,均与近亲承佃。如有出嫁亲女被出,及夫亡无子,并不曾分割得夫家财产入己,还归父母家后户绝者,并同在室女例,余准令敕处分。

详定户绝条贯(补充规定)

仁宗天圣四年七月“详定户绝条贯”又补充规定:审刑院言详定户绝条贯,今后户绝之家,如无在室女有出嫁女者,将资财、庄宅物色除殡葬、营斋外,三分与一分;如无出嫁女,即给与出嫁亲姑、姊妹、侄一分,余二分;若亡人在日亲属及入舍婿、义男、随母男等自来同居营业佃莳,至户绝人身亡及三年已上者,二分店宅、财物、庄田并给为主。如无出嫁姑、姊妹、侄,并全与同居之人。若同居未及三年及户绝之人孑然无同居者,并纳官,庄田依令文均与近亲,如无近亲,即均与从来佃莳或分种之人,承税为主。若亡人遗嘱主证验分明,依遗嘱施行。从之。

从这时候开始,归宗女的户绝财产继承权下降,仅为在室女份额的一半。

总结下来就是:若没有在室女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得三分之一;没有出嫁女的,三分之一给姑、侄、姐妹,其余的给同居人(一起住三年以上的舍婿、义男、随母男人;连姑侄姐妹都没有的,全给同居人;同居人没有的,入官,田地则分给近亲,没近亲的分给佃户。有遗嘱的遵遗嘱行事。

南宋时期,有关规定更为明确。遗嘱继承的前提条件是既无男性子嗣,也无女性继承人。遗嘱继承人的范围比较广泛,不受同宗身份的限制。但遗嘱必须经族人见证、官府审批,否则无效。遗嘱的诉讼时效为十年。

有继嗣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八《户婚门命继与立继不同》载:捡照淳熙指挥内臣僚奏请,谓案祖宗之法立继者谓夫亡而妻在,其绝则其立也当从其妻;命继者谓夫妻俱亡,则其命也当惟近亲尊长。立继者与子承父分法同,当尽举其产以与之;命继者於诸无在室、归宗诸女,止得家财三分之一。又准户令诸已绝之家立继绝子孙谓近亲尊长命继者,於绝家财产者,若止有在室诸女,即以全户四分之一给之,若又有归宗诸女,给五分之一。止有归宗诸女,依户绝法给外,即以其余减半给之,余没官。止有出嫁诸女者,即以全户三分为率,以二分与出嫁诸女均给,馀一分役官。

立继者与亲子有同样的继承权,命继者只能获得所继之人的部分遗产。

1、对于绝户有命继者,无女儿的,命继者只得财产的三分之一,其余入官;

2、除了命继者,只有在室女(未出嫁的女儿)的,命继者只能得财产的四分之一,剩下的归在室女;

3、除命继者,只有在室女和归宗女的(归宗女指出嫁后的女子,不仅丈夫死了,而且公婆也都不在了,该女就重回娘家待嫁.成为归宗女),命继者只能得财产的五分之一,其余的归女儿们。

4、如果只有归宗女而没有命继者,则归宗妇女得全部财产的一半,其余入官。

5、若只有出嫁女的,三分之二归出嫁女,其余入官。

详细分配如图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