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云龙湖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云龙湖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云龙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

风景区、风景区核心景区、风景区外围保护地带的范围依据风景区总体规划划定,并设立界标。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风景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对风景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过程中需要协商解决的事项进行协调。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风景区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和风景区设施的行为。

对在风景区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风景区管理机构给予表彰。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五条 风景区规划是风景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风景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风景区规划应当纳入市城乡规划,并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第六条 风景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执行。风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风景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修改建议,征求相关区人民政府、相关单位、公众和专家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报请批准或者备案。第七条 编制有关专项规划涉及风景区及外围保护地带的,应当征求风景区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八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编制景点和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禁止在风景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在风景区核心景区内,不得违反风景区规划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建设;原已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进行改造或者限期迁出。第十条 在风景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九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以及设置围墙、护栏、铁塔、工棚、店招、指示牌等设施,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报相关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在风景区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其绿化、环保、消防、防洪、安全、供电、供排水、环境卫生、水土保持等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在风景区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第三章 保护第十三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制定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制。第十四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风景区绿化、护林、防火、水土保持、病虫害防治等工作。对风景区内的古树名木、古建筑和文物古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重点保护。第十五条 不得擅自砍伐、移植风景区内的林木。因林相改造、抚育、更新及景点建设确需砍伐、移植的,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十六条 在风景区内采集动植物标本、野生药材,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划定区域,按照限定的种类、数量采集。第十七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水体进行检测,防止污染,确保水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第十八条 在风景区内从事建设活动,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工地周围景物、水体、植被和地形地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高度不低于1.8米的硬质围挡,并设置不低于0.2米的防溢座;

(二)工地围挡外禁止堆放施工材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三)工地路面应当硬化,出入口外侧十米范围内应当使用混凝土、沥青等材料硬化,出入口处硬化路面的宽度不小于出入口处宽度;

(四)工地出入口应当配备冲洗设施,出入口通道及两侧各五十米范围内应当保持清洁;

(五)工地内裸露地面的物料堆应当覆盖;

(六)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第十九条 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攀折、钉拴林木,损坏绿地、草坪,或者擅自采摘花草、果实、竹笋;

(二)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

(三)在风景区核心景区内从事规模养殖畜禽或者在云龙湖内从事养殖;

(四)在景物、设施上刻画涂污或者擅自悬挂张贴影响景观的物品;

(五)损坏游览、服务等公***设施;

(六)焚烧物品,露天烧烤,或者在景区山林内使用明火、丢弃火种;

(七)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或者其他垃圾;

(八)在草坪上搭设帐篷;

(九)店外经营或者擅自摆摊设点;

(十)擅自砌石、挖坑、填土、硬化土地;

(十一)在划定的区域、时段外垂钓、游泳或者在云龙湖水体使用洗涤用品;

(十二)在水体及沿岸清洗车辆、洗刷器具及衣物或者携犬进入云龙湖水体;

(十三)在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

(十四)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有碍景观,妨碍游览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