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古生物化石保护制度的内容和特点有哪些?
澳大利亚是一个在化石保护法律制度上比较完善的西方国家。
澳大利亚于1987年实施了《保护可移动文化遗产法案》和《保护可移动文化遗产条例》,对文化遗产进行了详细分类和说明,并对文化遗产进出境控制、国家文化遗产账户、如何实施法案及违法活动的处罚作了明确的规定。在所列的国家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包含了三大类古生物化石。
澳大利亚在古生物化石的发掘、产地保护、进出境、收藏等方面也建立了完善的制度。对于古生物化石的发掘,规定在国家公园保护区外发掘一般化石需经土地所有者许可;发掘重点化石要经官方申请,取得发掘许可证,发掘活动与博物馆联合,标本60%留在博物馆,40%用于商业。在收藏方面对于博物馆的规定很严格,博物馆没有权利交换标本,如需交换要提交议会通过。对于化石产地,澳大利亚编制了《国家遗产地名录》,名录中的国家遗产地受到法律保护。在进出境管理方面,规定一般化石出境不需官方审批,由专家鉴定;重点化石由主管部门审批;进境化石审查严格,非法入境的将被罚没。
澳大利亚的管理模式对于中国的借鉴性是在化石发掘、收藏、进出境等方面建立了一套完备的许可证制度,并且将化石产地纳入国家遗产管理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