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西方宪法有什么独特的内涵

古代西方宪法有什么独特的内涵:在宪法史上最早出现宪法概念是在17世纪中叶,当时所用的“立宪君主政”是一种接近宪法概念的最初的概念。在君主立宪政体下君主的权力受宪法性文件或规则的限制,这种意义上的国家一般称之为“宪法国家”。关于宪法的概念,目前许多学者对其进行研究,但始终未得出一个统一的完整的定论,而且随着历史变迁,许多学者为了适应社会现实又提出了一些新观点。

在西方,“宪法”一词是个多义词,它的英语表达方式是constitution,基本含义是组织、结构、确立、批准等,是从拉丁文翻译而来的。

古代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也是西方宪法的发源地。在古希腊,constitution一词用来指规定城邦组织的法律,也就是关于城邦的组成、职权、活动原则及公民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法律,它是伴随着政治权力的形成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是各城邦国家自己制定的仅适用于邦内的根本法,以限制政治权力为主要功能,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时期对宪法研究最有影响的思想家,也是最早提出宪法概念的法学家。在《各国宪法》中首次使用“宪法”一词,他从内容和法律地位及效力这两方面来论述宪法,在《政治学》中将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所谓的基本法律就是宪法,规定国家政权的基本结构与权限,统治人数的多寡以及公民在城邦中的法律地位的法律。从国家权利义务分配的角度来论述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

与现代宪法概念相比,在宪法内容上,亚里士多德已经把调整国家与国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宪法的重要规范内容,在宪法属性上也具备了宪法的根本法和最高法属性。他关于宪法概念的这两个属性也是现代宪法不可或缺的。

古罗马宪法

发展到古罗马,constitution用来指秉承皇帝的旨意而发生法律效力的帝国立法,包括告示、训示、批复、裁决等形式,基本上继承了古希腊宪法理论,这时期的宪法仍然是统治者管理意义上的基本法律,被赋予至高无上的权威,效力具有最高性,有所不同的是,在制定主体上专指皇帝发布的指令,同时还规定了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的修改程序。从形式上逐渐与近现代宪法接近。

(三)中世纪宪法

这一时期,由于神学处于最高和根本地位,教会完全掌握了文化和教育,因此这时的宪法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相比已经发生了变化,大多是封建主与国王之间的相互妥协在法律上的体现,反映的是封建主的意志和特权,用来规定部分城市和团体的法律地位,失去了宪法属性上的最高性和根本法地位,不具有诏令的意义,成为神学的附庸,与一般法律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