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什么情况下车辆驾驶人不得超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扩展资料
超车需要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迅速完成,加速和并线动作要干净利落,需要注意一下要领。
1、眼观六路,超车前一定要先观察所要借用车道的状况,及所要超的车前面的车辆行驶状况。
2、降档提速,为提高油门响应速度,增大扭矩,以便快速提速。自动挡车型要迅速把油门踩到底,手动需要先降档,然后再迅速踩下油门加速。
3、左右逢源,超车过程中切忌连续并线,并线弯沉后直行加速,观察后方确定安全在并回原车道。
4、遇静则缓,行车遇到前面静止的车辆需要超越时,特别在路面很窄的情况下,超车时一定要缓慢,并随时准备停车,以防止静止的前面的车突然打开车门,发生冲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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