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制度的“审前辩护”制度的确立

2013年新修订《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只承认律师从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査起诉之日起开始作为辩护人参与到诉讼程序中。为适应刑事诉讼审前阶段律师辩护普遍性的世界发展趋势,新《刑诉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权委托辩护人”,将律师审前阶段的辩护人身份往前延伸至侦査阶段。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律师法》之后对“审前辩护”的明确规定。原来以审判为中心的辩护,导致律师开展工作的空间太小;而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律师的介入提前到侦查阶段。“审前辩护”制度确立,拓展了律师辩护空间。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尤其是刑诉法修改之后推出的一系列规定,为律师在法庭之外开展辩护工作,提供了充足的理论依据。例如庭前会议制度、公诉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制度、刑事和解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等等。

其中关于向检察院侦监部门发表意见,这是新刑诉法中审前辩护相关规定给律师带来的新空间,也是新的业务增长点,需要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审查批捕在我国具有独特的功能和构造,是检察院专属的权利,实践中只要批捕了,绝大多数案件都会被定罪,甚至判处有期徒刑。而从检察院的内部考核机制来看,如果批准逮捕之后却不起诉或判无罪,对批捕的检察官来说就是个错案,所以实践中检察院对可批可不批的案件还是非常慎重的。结合律师的工作,我们要做的就是通过与侦监部门沟通,提出合法的理由,说服检察官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因为一旦批捕以后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辩护空间就更小了;而不批捕,能给律师留有更大的辩护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