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产生的大气污染法律规定的基本内容。

答案:《大气污染防治法》对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作了专章规定。基本内容有:

第一,严格限制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的排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6条规定:“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对于毒性较小或者不含毒性物质的粉尘的排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6条规定,排放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如大型工业窑炉采用静电、袋式等高效除尘技术。

第二,防止可燃性气体污染大气。《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7条规定,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应当进行防治污染处理。

第三,配备脱硫装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8条规定:“炼制石油、生产合成氨、煤气和燃煤焦化、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应当配备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他脱硫措施。”

第四,防止放射性物质污染大气。《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9条规定:“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和气溶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防护的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五,防治饮食服务业排放油烟污染。《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4条规定:“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这是针对近年来迅速发展的城市第三产业所作的新规定。

第六,防治机动车船污染。《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2条规定:“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其中的“排放标准”是指《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排放标准》、《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等。“治理措施”是指如年检达不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不准继续行驶,强制安装催化净化装置等措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同时规定:“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汽车,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

第七,防治恶臭气体和有毒有害烟尘污染。《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0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这些措施包括防止泄漏、高温燃烧、水洗、掩埋等。《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1条还规定: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