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民事调解找什么部门?
民事调解找法院或者是当地的村委会,居委会以及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这些都是可以的,因为调解实际上就是双方当事人是自愿达成一致的情况之下签订相关的调解书,然后按照调解书内容来履行相关的义务。
一、民事调解找什么部门?
民事调解找法院或者是当地的村委会,居委会以及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由于调解制度没有强制力,是基于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一方不到场是无法进行调解的,当事人可以提出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二、民事调解的程序是什么?
1、心理疏导 所谓心理疏导,即扶正当事人的心理状态,为其搭建一个思想交流的平台。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原因很多,其中,情绪对立是一个重要因素。审判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心理辅导,首先做当事人的态度工作。 2、症结把握 所谓找准症结,即积极帮助当事人对案情进行认真地分析,使当事人对纠纷产生的原因、过程、结果及带来的危害性有一个全面、真实地认识,找出问题所在。调解阶段分析案情不同于判决的事实认定,审判人员应当紧紧围绕当事人的主张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据,辅以证据规则。案情分析应当实事求是,事实的确认要力争全面、翔实,力戒未经当事人认可而由调解人单方面武断地作出判定。通过与当事人交流案情,力求将当事人发生纠纷的症结把准、拿实。 3、法制教育 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盲目追求案件调解效率的现象,有的调解工作人员只是单方面强调当事人的自愿,而漠视了调解的合法性。合法是调解的最根本原则,调解的过程即是法制教育的过程。在调解过程中,对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调解人员应进行耐心、细致的宣传和解答,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的不良及违法行为,调解人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说服教育工作,帮助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 4、和解促成 促成和解,是在把握纠纷的症结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上,规劝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的过程。这是调解工作的重点环节。审判人员对当事人要申明利害得失,权衡效率与后果,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寓之以法,使当事人主动让步,从而找到一个双方认可的纠纷处理方案。 调解是一种手段,但协议的达成必须是以当事人的自觉、自愿为前提,任何强行调解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否则,即使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予以签字,也因违反自愿原则,协议不会得到很好地履行,甚至导致当事人申诉不止。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民事调解是由法律规定的,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情况之下,才能够进行调解活动,可以找当地的人民法院或者是找当地有权威的组织机构来组织调解,这是属于合法的一种方式,而且民事调解协议书也会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