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转让高尔夫球会员资格需要交纳什么税

高尔夫会籍收入的财税处理

一、会计处理

1、会籍收入的确认方式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明确:“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款项收回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能使会员在会员期内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对于无使用期限的终身会籍,企业可以选择按经营期限或土地使用年限分期确认收入。

2、退会的处理

部分高尔夫俱乐部规定会员入会一定时间后可以退会并全额或部分退回会员费,对于这部分退回的会员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准则无明确规定,建议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这样做还有个好处是退回的会员费可以冲减退还当期的营业额,减少当期营业税,详见下文分析。

二、所得税处理

1、会籍收入的确认方式

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了会员费收入确认方式及时间:“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基本一致。

2、退会的处理

对于会员退会时退回的会员费的所得税处理,上述国税函[2008]875号未明确具体处理办法,目前只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收取会员费等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46号)曾明确过:“企业对其会员退会时退还上述款项的,所退还的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冲减企业退款当期的收入”,企业实际操作中可以参考这份文件处理。

三、营业税处理

1、适用税率

高尔夫行业属于娱乐业,原营业税法规定高尔夫行业按20%的税率征税,2009年起施行的新营业税条例明确:娱乐业适用税率5%-20%,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广东省自2010年起由20%降至10%。

2、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国税函发[1994]5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尔夫球俱乐部税收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俱乐部会员入会时一次性缴清的入会费,根据《中华人民***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无论该项收入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以取得收入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征收营业税”。这份文件在总局网站上显示全文有效。

(2)2009年起实行的新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营业税条例实施后尚无会员费方面的特殊规定。

新税法实施后,国税函发[1994]5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尔夫球俱乐部税收问题的批复》引用依据已经变化,理论上相关条文已经失效。那么,新营业税法下,一次性收取的会员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呢?理论上,收到时只是一种预收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是提供劳务的时候,筹建期尚未提供应税劳务时暂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3、退会的处理

国税发[1995]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俱乐部、交易所或类似的会员制经济、文化、体育组织(以下简称会员组织),在会员入会时收取的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如果在会员退会时予以退还,并且账务上直接冲减退还当期的营业收入,在计征营业税时可以从当期的营业额中减除”。

四、购买方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1、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高尔夫球会员证财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财工字(1997)329号)批复:外商投资企业购买的高尔夫球会员证是一种资本性支出,应作为“其他资产”进行管理,按预计的受益期限或不少于10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时,计入“管理费用”中的“交际应酬费”。

2、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05月21日网上答疑如下: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物流服务企业,经常要接待国外的客户,公司办了几张高尔夫球证,花费了几十万的会员费,中介机构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时认为:此项费用为与收入无关的费用,应作纳税调整。我们认为此项费用为公司开拓业务的花费,应可作为业务费用,至少可作为业务招待费,请问,此项费用能够税前扣除吗?有何依据?谢谢!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根据上述规定,上述高尔夫会员费的扣除,主管税务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判断,如果是满足公司高层人事日常休息娱乐,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应该由其自己负担,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确属用来联系业务招待客户,则可作为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规定标准限额税前列支。

注:高尔夫会籍还需要按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按营业税的一定比例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防洪费等,相关税收政策比较简单,本文忽略不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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