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共书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图书馆事业发展,发挥公***图书馆功能,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传承人类文明和多彩贵州文化,坚定文化自信,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公***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和国公***图书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图书馆的设立、运行与服务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图书馆,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缩微制品、数字资源等)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文化设施。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公***图书馆事业的领导,促进公***图书馆服务的均等化、标准化、便捷化。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公***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图书馆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公***图书馆经费包括文献信息、人员、服务、设施、设备、图书馆运行与维护等方面的费用。政府设立的公***图书馆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图书馆建设,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设立公***图书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图书馆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支持公***图书馆事业的发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图书馆智能化、智慧化建设,支持公***图书馆在建设、管理和服务中运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相关信息技术,提高公***图书馆的服务效能。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立和发展公***图书馆行业组织。

公***图书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发挥指导、协调、服务等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指导、督促会员提升职业素养、提高服务质量。第八条 对公***图书馆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设 立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人口分布状况、地理特征、交通条件等因素,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覆盖城乡、便捷高效的公***图书馆服务网络。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图书馆。

市州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图书馆为区域内的中心馆。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图书馆为区域内的区域总馆。

乡镇(街道)的图书馆(室)和村(社区)的农家(职工)书屋为区域分馆。

民族自治地方公***图书馆应当设置民族文献分馆或者民族文献阅览室。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图书馆(室)或者服务网点建设,可以在公园、车站、机场等人口密集的公***场所设立图书室或者服务网点。

车站、机场等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场地、配套设施设备等方面为图书室或者服务网点建设提供必要支持。第十二条 中心馆可以根据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设立直属分馆。区域分馆或者服务网点可以与其他文化设施合建,或者利用其他现有建筑设立。

图书馆(室)与其他文化设施合建的,应当按照图书馆(室)的功能和环境要求独立分区。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图书馆(室)纳入总分馆体系。第十三条 省公***图书馆负责全省的文献信息保障、地方文献信息收藏、古籍保护、学术研究、业务指导和培训、行业协作协调、业务标准制定、科技运用与信息化推广等业务,推动全民阅读,开展交流与合作。第十四条 市州公***图书馆负责区域内公***图书馆业务的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服务规范,推进信息化管理系统和图书馆数字化建设,组织专业化培训。第十五条 县(市、区)公***图书馆应当实行总分馆制,负责对所属分馆的业务指导和资源调配,承担所属分馆或者服务网点的文献资源统一采购、编目、配送、通借通还和人员培训。第十六条 设立公***图书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章程;

(二)固定的馆址;

(三)符合国家标准的馆舍面积,与其功能相适应的阅览座席、文献信息和设施设备;

(四)与其功能、馆藏规模、服务对象等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五)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

(六)安全保障设施、制度及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