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年公私合营股权股金应该怎样要回

你大爷的钱已经无从讨要了。你也为你大爷要不了钱了。公私合营后,又进行了社会主义的发展改造了,公私合营企业最后转变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即使有债权或股权纠纷或权利,现行的法律都不适格于那时的法律关系调解了,也早已经过了诉讼或主张权利的时效了。

公私合营简介:

1954年9月2日,政务院 通过《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条例规定:对资本主义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应当根据国家的需要、企业改造的可能和资本家的自愿。合营企业中,社会主义成份居领导地位,私人股份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合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计划。合营企业的盈余,在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余额,应当就企业公积金、企业奖励金和股东股息红利三个方面,加以合理分配。股东的股息红利,加上董事、经理和厂长等人的酬劳金,可占全年盈余总额的25%左右。

1956年初,全国范围出现社会主义改造高潮,资本主义工商业实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国家对资本主义私股的赎买改行"定息制度",统一规定年息五厘。生产资料由国家统一调配使用,资本家除定息外,不再以资本家身份行使职权,并在劳动中逐步改造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1966年9月,定息年限期满,公私合营企业最后转变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

请见:《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私合营企业股权问题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