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否以“暗访”的方式进行
〔案例〕某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监察员,为了掌握某酒店执行劳动法的真实情况,决定采取暗访的方式进行监察。一天,两位劳动保障监察员以顾客的身份来到某酒店,利用服务员为他们服务的机会,了解该酒店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加班加点、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服务员将自己知道的情况告诉了他们。两位监察员用完餐后,来到酒店前台,出示了劳动保障监察证,向酒店负责人指出酒店存在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该负责人怕把事态闹大,就承认了监察员的指控。两位监察员回到局里,向领导作了汇报。不久,某酒店就接到了行政处罚通知书,随后又在当地报纸上看到酒店被列入不诚信守法的单位名单中,受到了通报批评。酒店认为通报批评影响了自己的声誉,遂以该县劳动保障局处罚程序违法,且构成行政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确认通报批评违法。法院审理后认定,某劳动保障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因而判决撤销了该具体行政行为。〔评析〕本案涉及两个行政程序,一是行政检查程序,二是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检查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职能的一种重要手段,是对行政相对人最常用的一种监督方法,而且往往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先行行为。虽然我国关于行政检查的程序没有统一完善的法律规定,但根据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行政检查也应遵循一些基本的程序现定:(1)表明身份。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时,应佩带公务标志或出示相关证件,以表明自己有权进行检查。(2)对有关实物、场所实施检查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进行公开检查。(3)说明作出检查结论的理由,并听取相对人的陈述与申辩。(4)告知相对人不服检查结论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本案中,就暗访是否符合行政检查程序的要求,法院认为,对暗访能否作为一种行政检查手段,应以法律规定为准。按照公法的基本原理,对公权力而言,凡是法律没有规定可为的,即不可为。由于没有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可以采用暗访方式实施行政检查,而且暗访容易对相对人的程序权利构成侵害,所以,应确认本案实施的暗访行为程序违法。关于通报批评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中,没有列举通报批评。法院认为,行政处罚有四种形式:即人身罚、财产罚、行为罚和申诫罚。申诫罚是指行政机关向违法者发出警戒,申明其有违法行为,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戒,使其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通报批评属于申诫罚的一种,应遵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遵循下列程序:(1)说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2)听取相对人的陈述与申辩;(3)制作笔录;(4)制作处罚决定书;(5)送达处罚决定书;(6)告知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7)备案。本案中,某县劳动保障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没有听取酒店的陈述与申辩,没有制作笔录,也没有直接证据。因此,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基于以上认定,法院作出了撤销某县劳动保障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