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与公司法分析案例 急!!!
首先,丁以劳务出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第27条规定,投资人的出资必须能用贷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性出资,劳务出资不满足以上条件(尽管可以接劳务定价为12万元,但人身劳动是无法转让给第三人的,不具有可转让性),因此实践中禁止以劳务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其次,甲乙二人一年后抽回出资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第36条,这种抽回出资就是一种实质上的抽逃出资,是被法律禁止的。公司法第72条、第75条规定,出资人可以转让出资、也可以有条件地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出资。所以,甲乙如果想在一年后退出公司,只能将自己的投资份额转让他人。如果抽回出资的话,将会因抽逃出资对公司和其他出资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会受到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三,丁不可以同时身兼执行董事、总经理和监事。根据公司法第52条规定,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而高级管理人员是不可以担任公司监事的。
以上内容是本合同的不合法之处,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即使当事人将其约定于合同之中,也属于无效的约定,不会得到法律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