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2011年小学、初中招生方案
2011年淮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11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要继续以《中华人民***和国义务教育法》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为目标,维护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严肃招生纪律,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县(区)联动、分级管理。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市指导意见,结合学校布局调整和规范改制学校工作,适当调整相关学校的施教区,尤其是划分好收回公办的改制学校的施教区。修订并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本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二)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校招生规模和适龄儿童、少年居住情况合理划定公办学校施教区,保障辖区内每个适龄儿童、少年(包括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和经商人员子女)具有一个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学位。适龄儿童和少年凭户籍、住房等相关证明材料,按划定的施教区相对就近进入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或其他变相考试的办法招收新生,不得在非起始年级招生。
(三)坚持规范招生和办学行为。各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举办“实验班”、“双语班”等名义进行招生、分快慢班,更不得以举办这类班为名组织入学考试和收费。各学校要认真执行班额规定,小学每班学额控制在40人左右、初中每班学额控制在45人左右。
(四)坚持促进教育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贫困家庭、弱势群体及少数民族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科学、合理调整施教区,妥善做好施教区派位工作。
三、招生工作
(一)报名条件和办法
年满6周岁(2005年8月31日前出生)具有当地户籍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持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等证件到所属施教区的公办小学登记、报名,接受资格审查;具有当地户籍的小学应届毕业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持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等证件到所在小学登记、验证,所在小学会同所属施教区的公办初中进行资格审查;也可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证件到相应民办学校登记、报名。
相关学校根据报名情况,初审后报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由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发放义务教育派位证。儿童、少年凭派位证到相关学校报到入学。
(二)具体招生事项说明
1.公办学校施教区划分问题。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坚持适龄儿童按施教区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施教区划分按属地管理规定,由县(区)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以及学校的布局情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施教区范围,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市直公办初中、小学施教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区政府划分。
2.公办学校施教区学生确认问题。学生户籍应与法定监护人(父母)在同一户籍,并与监护人的房产证、实际居住地保持一致。凡户籍、房产证与实际居住地三者一致的,可按其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地址确定施教公办学校。凡户籍、房产证与实际居住地三者不一致的,由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确定其施教公办学校。
3.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问题。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学校起始年级入学的,须提供学生监护人(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经商务工证明(经商人员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务工人员出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他从业人员出示相关证明材料)、父母在当地的有效暂住证,房产证或租房合同等;升入初中的,应出示小学毕业证书。凡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其法定监护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材料到暂住证所属县(区)教育局登记、报名,经审核合格后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入学,享受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4.残疾儿童入学问题。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残疾儿童摸底调查工作,确保按时就学。盲、聋哑及智障等残疾儿童原则上到当地特殊教育学校入学,重度智障儿童可到专门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轻度智障儿童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施教区公办学校随班就读。
5.招生计划问题。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本校教育资源和施教区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编制招生计划,报教育主管部门审定。施教区内学生容纳不下的,或生源严重不足的,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调剂。在过渡期,因施教区内规划小区尚未建成,或入住人口不足而造成生源不足的热点学校和新建学校,空余的部分计划可由学校自主招生,自主招生办法由学校制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6.民办学校招生问题。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录取办法,应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报物价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招生广告应经招生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在媒体发布。民办学校招生安排在相应的幼儿园、小学学生毕业之后,不得违规提前招生,不得组织选拔性考试、面试、测试等各种考试或变相考试的方法招生,不得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在非起始年级招生。
(三)具体工作日程安排
具体工作日程安排详见附件:《2011年淮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日程安排表》。
四、组织领导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领导,依法行政,严肃工作纪律,周密组织安排,明确职责责任,指导、协调和管理本地招生工作。要科学、合理调整公办学校施教区,尤其是收回公办的改制学校的施教区。要加大义务教育实施政策的宣传,引导、督促家长将孩子送入施教学校学习。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全局意识,服从大局,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各县(区)要进一步完善招生工作监督机制,督促有关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妥善解决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依法处理来信来访和违纪违规事件,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