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做原告,公司做被告,可以吗?
建筑公司在对某个建设项目中标后,常常与下属的工程处或项目部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将工程项目实际交由项目部,而由项目部以公司名义完成,这也是目前我国建筑市场中的一种常见现象。但由于项目部门没有营业执照,不是独立法人实体,如果它与建筑公司之间在履行内部承包合同中发生纠纷,需要以项目部或工程处的名义向法院起诉时,就会出现这样的问题:项目部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否独立做原告? 实际案例某建筑公司中标一楼盘工程建设项目之后,与自己的两个项目部分别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由项目部分别完成楼盘的施工任务。工程完工后,两个项目部分别就工程欠款问题与建筑公司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当时在否受理本案时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项目部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其他组织的条件,没有依法成立,更没有工商营业执照,其是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纠纷中,双方若因合同内容纠纷进行诉讼的,合同中一方的项目部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律师分析对于以上两种意见,本律师比较同意后者,原因如下: 首先,项目部基于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与公司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是由项目部负责承建某工程,公司按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并收取一定管理费的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是属于民法和合同法调整的范畴,法院应当受理。 其次,内部承包合同一方的项目部,不完全是建筑公司原来意义上的下属部门,它具有因建设某工程而临时设立的性质,会因该工程的峻工而消灭,所以一般没有经过工商登记,但这类组织有自己的组织名称、组织机构,有组成人员出资和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作为独立支配的财产,符合民事主体资格条件。而工商登记只是一种行政管理形式,起一种规范和公示作用。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要用民法理论去进行法律分析,不能单纯以形式上的欠缺而轻易否定其主体资格。但项目部确实是没有营业执照,其又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法院受案审理后,承包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由项目部全体成员承担和享有。 最后,否定项目部或工程处的民事主体资格,使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将背离立法初衷。法律的职责就是平等保护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项目部或工程处作为公司内设机构,与公司发生承包合同纠纷,如果法院不受理,他们将处于告状无门的境地。建筑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处理自己的矛盾和纠纷;而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只能调解,不能裁决;法院再不受理,纠纷将无法得到实际解决。 (紫/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