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法律小知识:如父亲20年前在农村信用社贷了2000元钱,最初以自己私有物品当抵押,并签有在三年内还款

首先纠正楼上关于超过时效,法院不予保护的说法。由于银行经常的催还款,即行驶自己的债权,每一次催缴,就发生时效的中断,时效就要重新计算,现在看来银行最近一次催还款到现在如果满了20年的话,法院就不保护了,并不是从贷款之日起算时效,本案中,时效显然没有超过。

从本案来说,按我国法律,债务人去世时,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的遗产(包括债权,债务)由继承人继承,继承人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责。意思就是说如果你爸欠了1000元,他的继承人继承他的财产实际价格只有500元的话,就只用还500元就可以了,如果继承的遗产价值超过1000元的话,就要还全额。你说你爸去世时一无所有,即遗产为零的话,这笔款就可以不还了,但你要能证明你爸的遗产为零。否则作为你爸的继承人,你的爷爷奶奶,你们作为继承人有义务归还贷款。 你爸的遗产包括房子,土地,私人物品等等。在没有证明你爸的遗产为零时,他的遗产继承人就成了新的债务人,所以扣一些补助金之类的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