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备考考点民法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规则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规则
1.动产变动模式
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交付(或放弃占有)。
(1)普通动产:交付即完成物权变动,没有登记的问题。
(2)特殊动产:交付即完成物权变动,但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受让人已支付对价并转移占有,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2.动产变动适用范围
(1)抛弃动产所有权或质权:抛弃单方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放弃或返还占有。
(2)动产买卖或赠与:买卖或赠与合同有效+处分权+交付(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简易交付)。
(3)动产质权或部分权利质权(具有权利凭证的支票、本票、汇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的设立:质押合同有效+处分权+交付(现实交付、指示交付、简易交付)。
注意此处无占有改定。另外,以支票、本票、汇票、债券这4种出质时,未在凭证背书?质押?字样的,已经设立的权利质押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4)基于设立公司(合伙)协议的动产出资:设立公司(合伙)的多方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交付(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简易交付)。
3.动产变动例外情况?需要设立登记
以下几种情况质押需要登记才生效。其变动模式:生效的法律行为+让与人具有相应的处分权+设立登记,即:质押合同有效+处分权+设立登记。
(1)以没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例如国库券、电子提单、电子仓单)出质的,质权自在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其他股权出质,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著作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在国家版权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专利权出质的,质权自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商标权出质的,质权自在国家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应收账款设立权利质权的,质权自在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质权设立。
4.动产变动例外情况?无须公示
(1)生效的法律行为+让与人具有处分权
(2)动产抵押的设立:抵押合同有效+处分权。
注意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立:抵押合同有效+处分权。
注意未登记,在休眠期结束后,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休眠期指浮动抵押权在抵押财产确定之前,抵押权人没有支配具体抵押财产的权利,或不产生禁止抵押人在正常经营范围内处分抵押财产的权利,除非在抵押合同中对某些财产或处分行为作相反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