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关系?

近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是由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所谓无罪推定就是指任何人在被有权机关依据法律确定为有罪之前应当被认定为无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其有罪”,为了保证该原则的实行,立法也作了相应的调整与规定。但是,从中国目前的现有规定来看,12条的规定虽然是体现了无罪推定的精神,但是没有建立无罪推定的具体原则,因而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无罪推定,沉默权,疑罪从无,举证责任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其有罪”,这是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新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从表面上看,它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体现了无罪推定的精神,但是从本质上看,该条仅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衍生,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

一、 无罪推定原则的渊源及其基本内涵

从历史渊源上看,无罪推定原则起源于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而近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是意大利著名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他在他的成名之作《论犯罪与刑罚》中说到:“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给予他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保护。……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该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而在法律上最早将无罪推定规定为刑事诉讼法的一个基本原则的是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其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其被宣布为有罪以前应当被推定为无罪。”

对于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各国的表述虽然不尽相同,但是大抵上相差不大。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任何人在被有权机关依据法律确定为有罪之前应当被认定为无罪。审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涵之一。

第二,在调查取证方面:在犯罪的侦查、侦讯、追诉及审判程序中,调查、侦讯、追诉及审判机关、审判人员应全面地调查落实,收集证据,并应主动考虑足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各种事实证据,防止先入为主,有罪推定,防止根据主观成见决定证据的取舍或片面的选择不利于被告的证据。

第三,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按照无罪推定的要求,被告人在被证明有罪以前被推定为无罪。如果控诉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那么被告人就是无罪的。也就是说,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应当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第四,疑罪从无原则,也称为有利被告原则。证明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不能达到要求的或存在疑问的必须做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即认定被告人无罪。具体来讲包括:对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存在合理怀疑的时候,应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解释,即在有罪无罪难以确定时,应判定被告无罪;重罪与轻罪难以确定时,应判定被告为轻罪;对被告部分罪行存在疑问时,存在疑问的部分应当判定不成立。

第五,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应当遵循:一是权力告知规则。司法机关应当将其享有的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的信息告知被告人,最典型的就是美国的“米兰达规则”。二是非任意性供述证据排除规则,即如果被告人受到侦控机关的强迫自证其罪,该证据将被法庭排除,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基本含义及相关立法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其有罪。”而且为了这一原则的有效实施,我国立法上也作出了相关调整和规定。两者的主要的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定罪权专属于人民法院。确立被告人有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人民法院作为我国唯一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刑事审判权。

第二,人民法院判决任何人有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组成合格的法庭进行公正、公开的审理,并须予以被告人一切辩护人权利的保障。开庭时,被告人有权自我辩护或委托他人辩护,有权对控方证人进行询问,有权对出示的实物证据辨认和质证,等等。

第三,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摒弃了“有罪推定”,“疑罪从有、从轻”等诉讼观念和做法,确立了“疑罪从无”。

第四,区分了犯罪嫌疑人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公诉案件在提出公诉前将被追究者称为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被称为刑事被告人,同时去除了“人犯”这一明显带有有罪推定色彩的称谓。

第五,明确了由控诉方负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得因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推定其有罪。

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及相关规定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差异

尽管我刑事诉讼法第12条及立法相关规定达到了无罪推定的基本要求,但是与完全的无罪推定原则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

第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立法精神不符合无罪推定的基本精神。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仅到“不得确定有罪”,而“不得确定有罪”只是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时的状态是罪与非罪尚不明确,罪与非罪是模糊不清的。而无罪推定的基本精髓在于,在法院作出正式判决前,受刑事指控者一律被推定为无罪,是诉讼主体的确定状态。可见,刑事诉讼第12条的规定与无罪推定的基本精神仍有区别,不是根本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

第二,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沉默权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并没有得到真正体现,相反却受到了限制。刑事诉讼法条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且还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这与国际通行的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自证的原则相左。也于无罪推定的精神相违背的。

第三,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彻底。无罪推定要求排除一切用非法手段获取的供述及其他证据的证明效力。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都持否定态度,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作出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刑事案件非法排除规则,但是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仍然不彻底。无罪推定要求控方负举证责任,提高控方举证质量,保证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呼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设立,而分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157条和司法解释第58的规定,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出,中国没有任何传闻证据的排除和直接言辞证据的原则。而且立法对非法证据的宽容,甚至是纵容的态度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现象大量存在,与无罪推定原则反映的给予被追诉对象充分法律保护的精神相冲突。

第四,对疑罪从无原则贯彻不彻底。疑罪从无规则要求证明有罪的证据必须达到充分的程度,如果控方的证据达不到认定犯罪事实所需的程度,不能排除被告人无罪的合理怀疑,即使被告人犯罪嫌疑仍未排除,被告仍应宣告无罪。但是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疑罪从无并不彻底。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经过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反映了疑罪从无的无罪推定精神。但是,该条却没有作出肯定的规定,又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的司法解释第251条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并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这样的规定明显是对疑罪从无精神的违背,而且也成了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的行为滋生的温床,对司法的权威性也是一种践踏。

四、 结语

孟德斯鸠曾说:“人们的安全从没有比在公的或私的控告时受到的威胁更大的。……当公民的无辜得不到保证,自由也就没有保证。”刑事诉讼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大宪章,是他们人权的基本保障。而无罪推定原则则是刑事诉讼法的灵魂,是人权保障所不可或缺的基石。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和一些相关立法规定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些基本内容,但与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还相差较大,因而我国尚未完全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希望立法者从人权保障和法治建设的目的出发,尽快在我国确立完全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