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法规定河道采砂

法律主观:

让“非法采砂”失去生存土壤2013年05月31日探索河道采砂的长效管理机制一方面要打击和规范河道采砂不法行为,另一方又要考虑科学发展的实际需求。为此,安定区水务局以《中华人民***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和国 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该区实际,制订安定区2013年河道采砂集中清理整动行动实施方案,将打击违规违法采砂行为的行动上升为全区行动。该局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讲,这次集中清理整顿行动将正确处理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关系,坚持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提出“谁设障、谁出资、谁清除”的要求,集中时间,集中人员,全面清理,彻底解决河道采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遏止河道砂石资源开采中的浪费与破坏行为,为实现全区经济转型跨越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全区这次集中整治行动,坚决不留死角。”该负责人如是表示。记者了解到,从2013年5月15日开始至2013年7月底,安定区将分四个阶段,对全区范围内的所有采砂户、采砂场、点进行彻底清理整治,使无证开采、一证多点、非法采砂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让河道采砂企业(个体户)普遍受到教育,促使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依法经营意识得到增强,杜绝因违法违规采砂行为引起的突发性群体伤亡事件和 安全生产事故 ;探索建立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河道采砂安全规范、平稳有序。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5月15日—5月20日)。召开全区河道集中清理整治行动工作会议,成立领导小组,组建联合执法队伍,研究部署清理整治工作计划和措施。相关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员,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对辖区内所有的采砂户宣传整治行动的目的、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第二阶段:调查摸底阶段(5月21日—5月25日)。在广泛宣传动员的基础上,由区水务局牵头,市国土局安定分局、区林业局等部门及各有关乡镇政府配合,对辖区内的采砂户进行全面摸底,掌握每条河道内乱挖、乱采及占用耕地、林地采砂的详细情况,对相关情况进行分类归档,做好记录,做到摸清底数,掌握实情。第三阶段:清理整治阶段(5月26日—6月25日)。由区水务局牵头,区安监局、区公安局、市国土局安定分局、区林业局、区供电公司等部门及有关乡镇政府配合,督促所有违法采砂户于6月10日前,完成采砂坑回填治理工作,并撤出采砂设备;区供电公司对所有无证采砂户要采取断电措施,对有许可证的违规采砂户采取限电措施,待其完成整改任务后再正常供电;区法院要依法对在禁采区屡禁不止的采砂户,采取证据登记保全措施或暂扣违法采砂设备、查封违法所得等强制措施;区水务、国土、林业等部门要围绕各自职能对职权内的违法采砂行为依法 作出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商部门负责对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违规采砂户,依法吊销采砂许可证。第四阶段:总结验收和巩固提升阶段(6月26日—7月31日)。区上组成检查组,深入各河道采砂点全面检查清理整治行动工作开展情况。对问题尚未解决、违法行为尚未纠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区水务局要研究措施,建立定期巡查长效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巩固提升整治成果。加强领导依法行政成果可期为确保河道采砂集中清理整治行动取得成效,安定区成立了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水务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单位和乡镇负责人为成员的河道采砂集中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针对河道违法采砂行为,组织专门人员积极配合整治工作,确保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要把河道违法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区河道采砂集中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协作,各负其责,严格执法,确保清理整治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记者看到,此次整治行动不仅是整治时段明确,且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划分相当清晰,在各成员单位组成的基础上又细化了依法整动、查处和规范三个工作小组。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主要督促各有关部门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协调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区水务局负责制定河道采砂集中清理整治实施方案,牵头组织河道集中清理整治行动的各项工作,提出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查处无证、违法违规采砂等行为,规范砂石场布局。及时总结上报阶段性集中清理整治成果和存在的问题,负责采砂许可证的办理等工作;检察机关预防和查办在河道采砂集中清理整治行动中的职务犯罪等行为;法院负责建立巡回法庭,及时受理、办结河道违法采砂案件,对相关职能部门移交的因采砂而触犯法律的案件,依法快侦快办,构成犯罪的,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协助区水务局、市国土局安定分局、区林业局等部门开展河道集中清理整治行动,依法查处 妨碍执行公务 的行为,保障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河道集中清理整治行动的督导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甚至向非法开采人员通风报信、执法犯法的工作人员要及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责任,对党员干部参与非法采砂,或为非法开采充当保护伞的,要按照有关党纪、政纪、法纪严肃处理;安监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对已办理采砂许可证的采砂户,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培训和监督检查;市工商局安定分局负责对河道采砂点进行清理整顿,对已发放营业执照但无合法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吊销其许可证,对查实的无照经营采砂行为,依法没收非法开采、运输设备;市国土局安定分局依法查处耕地内违法采砂和违法出卖、租赁耕地采砂行为,并督促采砂者恢复耕地;林业局负责沿河林地采砂行为的依法查处工作,并督促采砂者恢复林地;环保局部门负责对采砂户进行的环境宣传和教育工作,并督促各砂场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司法局负责依法查处案件的裁量界定;供电公司负责巡回检查用电线路,对无证、违规、偷用电采砂户及时采取断电措施;有关乡镇政府,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河道采砂宣传及集中清理整治工作,组织人员对辖区河道实施不间断巡查,及时组织当地干部群众制止违法采砂和违规建筑行为,并上报河道采砂集中清理整治行动办公室予以依法查处。五个要求确保整治实效记者从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安办发2013第20号)中看到,一是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标语、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区上开展河道采砂清理整治行动和相关法律法规,曝光典型案例,宣传整治成果,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为集中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二是在摸清全区现有采砂户(单位)的基础上,对无证开采、违法开采的单位或个人坚决予以取缔和关停;对不听劝阻、拒不关停和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列为重点查处的对象,视其情节,提交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干扰、阻挠清理整治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从重从快查处,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法出卖、出租土地的群众要依法查处。三是要求区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要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采砂许可程序和采砂行为。林业、国土等部门要针对毁坏耕地、林地的违法行为,加强执法检查;公安、水务等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采砂行为,彻底遏制乱采滥挖行为;水务、环保等部门要对采砂户的采砂范围进行现场勘查,会同有关乡镇划定采砂界限,确定采砂深度和宽度,采砂结束后,要及时对砂坑回填、现场平整等情况进行督查验收。四是要求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要明确任务,严格按照时限要求,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保证整治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相关部门每2天将整治进展情况报区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每5天将清理整治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并上报区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五是要求加强督查,确保实效。由区监察局牵头,区委、区政府督查室配合,加强对河道集中清理整治行动的督查,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将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定期通报,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我们看到,2013年定西市安定区河道采砂集中整治清理行动,这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行为,推动河道采砂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切实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保证有限砂石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一次探索性有益尝试,在对河道违规违法采砂行为严厉打击和震慑的同时,对一些地方的人情执法、以罚代管等各种不正当执法行为也是一种很好的鞭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中华人民***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