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在立法中有怎样的地位?

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民主立法是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所以立法应当“开门立法”,倾听人民的呼声,征求人民的意见,真正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应当通过法律规定,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表达自己的意见,使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开放性和透明度,立法过程中要坚持群众路线。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通过选举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己行使各项权力。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主要的立法主体。

然而近年来,我们的全国人大和各级人大会议上,不断爆出“女性家务劳动工资化”、“医改成功是人民的悲剧”之类一个又一个“另类提案”或称“雷人提案”,引起全社会一片嘘声。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这些提案代表了谁?提案者还是不是人民的代表?人大代表在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时,要充分听取人民的意见,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体现人民群众的诉求,使所立之法是真正的人民之法。这是人民立法主体地位的根本保证,是法为“良法”的根本保证,也是法律得以实施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