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标准有哪些

法律分析:在收费时段内使用全天准停泊位,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标准如下:

中心六区日间最低为每半小时2元,最高为每半小时5元。

“重点区域”和“非重点区域”按照中心六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确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天准停泊位所在路段标明属于“重点区域”或者“非重点区域”的现场标识,方便市民识别。

本收费标准以自然日(0:00:00~24:00:00)为计费周期,每个计费周期内收费时段为:工作日(07:30:00~21:30:00),非工作日(10:00:00~21:30:00),其它时段不收费。车辆连续停放超过两个以上(含两个)计费周期的,应当按照本收费标准分别收取每个计费周期内产生的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

本收费标准收费计时单位为半小时。同一车辆在同一路段连续发生2次及以上停车行为的,若相邻两次停车的时间间隔低于半小时,则延续前一次停车时长进行计时计费。

法律依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机动车停放场所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3种定价形式。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