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钓鱼新规定
2023年钓鱼新规定如下:
1、自2023年3月1日零时至6月30日24时为全区春季禁渔期。
2、区境内所属天然水域统一禁渔,在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活动。
3、加强监督检查。在整个长江“十年禁渔”期间(2020年10月1日起),全区禁止收购、运输、销售天然水域的渔获物。
4、加强对车站、码头、餐馆、宾馆、饭店、农贸市场等场所的检查,发现销售、运输、收购、经营野生鱼类和水生野生动物的,按《中华人民***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严厉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同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赔偿。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