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复议的案件由什么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由什么法院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同被告。
综上所述,经复议的案件的管辖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行政行为,则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同被告,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则复议机关为被告,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