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房屋的使用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三种行为,处分权在内,是完全物权,可以继承和转让。而使用权只是对物体的一种权利的行使方式。使用权,是指所有人以自主的意思运用或利用其物的法律的可能性。使用权只是其中一个权益内容,比如租赁就是使用权的一个具体的体现。

法律分析

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在房屋交易中经常见到的两种权利的状态。房屋的所有权是指对房屋全面进行支配的权利。房屋的所有权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这四项权能,这也是房屋所有权的四项基本的内容。拥有上述房屋所有权的四项权能,所有权人可以占有、管理、使用、处置所有的房屋,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予、继承等行为,并且排除他人的权利。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就等于拥有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一切可以行使的权利。房屋的使用权是指对房屋拥有的所有的利用以及有限占用权。通过房屋租赁或者借用实现的是房屋的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不能出售、抵押、赠予、继承等行为,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权之中,是房屋所有权四项基本权能中的一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