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法院判决原告胁迫被告写的欠条。请问,哪条法律法官判胁迫,刑事行政处罚都没有?现原告还应怎么举证

1、问题所描述的情形,如果胁迫的客观事实确实存在,人民法院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54条之规定,判决撤销或变更欠条。

胁迫的定义是指:以给对方当事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荣誉等方面造成损害为由,迫使受害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愿行为的情形。

胁迫他人写借条,构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暴力、威胁的方式抢劫公私财物或者以另受害人会产生精神压力的方式敲诈勒索的违法或犯罪行为。

如果是以威胁对方生命、身体健康的方式,实现非法占有受害人财物的目的,则构成抢劫罪,依据刑法263条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是以给对方荣誉、名誉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则构成敲诈勒索,涉案金额达到2000至5000以上,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据刑法274条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则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49条追究行政违法责任。

一方通过胁迫对方写的借条,通过起诉,意欲以合法的方式实现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违法甚至犯罪目的的行为,被称为“恶意诉讼”。经人民法院查证胁迫事实客观存在后,会依法追究胁迫方的违法或犯罪责任,并驳回其诉讼请求。

关于受胁迫一方举证反驳对方的核心原则,应围绕着胁迫的定义举证,证明在签署欠条或借条的时候,本人是受到对方暴力威胁或精神威胁造成的。

经司法程序审理,认定并撤销原借条或欠条后,胁迫一方构成犯罪的,以犯罪未遂论处。

2、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54条、55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23条、263条、274条

司法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49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1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