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与正义的区分?它们之间的联系是什么呢?
说到公平,我们可以联想到天平,西方法院的门口,大多有这样一架天平,这意味着什么呢?相等,或者说对等。而对于中国人来说,正义这个词,会使我们联想到什么呢?请抬头往上看,对,就是他,老天爷!每当要追求正义的时候,中国人就会往上看,盼这父母官,盼着青天大老爷,盼着圣明的君主或者伟大的领袖,或者是圣人,再不行就是盼着老天爷。哪怕对这个天失望之极,也还是要说:“苍天已死,黄天当立”。因为正义,是从天道而来的。这个天道,与西方的上帝,大有区别,是我们中国法制思想的出发点。 我们说中国的法治目标是追求正义,换成近代以前的说法,应该是追求天道,天理,这“天理昭昭,报应不爽”,而使社会符合天道,天理和睦相处的手段,它们分别使“德、仁、义、礼、智、信”。“道、德、仁、义、礼、智、信”的先后次序,也非常重要,我们可以看到,作为西方法制思想基础的契约所最需要的“信用”,在中国,却是最后才要用到的手段之一,可以说这就是中国人理性中的终极正义。 同时,法律在中国政治传统中,可以说是最糟糕的解决问题手段,因为前面的那些手段,还都是建立在人性向善的基础上的。而法律,则是对人性的不信任的产物。中国古代对于人性的看法,以“性本善”为主流,而西方则几乎一致的认为“人性本恶”。这之间的决然不同。 也许有人会问,难道西方法制追求的不是正义吗?我这里要给出的回答是:的确,西方法制的目标首先并非正义,而是公平。但是通过追求公平,他们认为得到了正义。在中国人看来,公平并不必然就是正义,而西方人认为,公平——即是正义.因此,在西方国家民主宪政的法治思想下,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边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治思想最集中的表现就是“无法律即无行政”,而国民议会所制定的法律只能对政府公***行政的一些而并非所有问题进行规定。其法治理念分别是:相等->对等—>契约—>人与人的契约和人与神的契约,是西方法制思想的主线,人与人的契约追求公平能够得到正义,而人与上帝的契约是社会道德的基础。这两大观念,都接受着挑战。一方面公平能否保证正义,并不确定,而另一方面,对上帝信仰的动摇,使得众多后起的理论,在寻找能够代替上帝的立约者。因为整个西方法制的思想,不出公平与契约的范围,因此他们的理论走向,也无非围绕着这两个焦点展开。这里要着重指出的就是:西方法制思想的两根柱子,并不牢靠,虽然不断有人在加固其基础,但是危机始终存在,并不能被西方社会、法制成就所掩盖,但这种思想有利于国家法治和政府公***行政的建立。 也许有人会问,中国人难道就没有公平的概念吗?我觉得有,但是有区别。中国人的公平观念要看情况而定,远近亲疏,在公平的精度要求上,各有不同。越是不相干的人,越要跟他算清楚。越是亲近的人,就越不妨糊涂一些,不必太过分明。这种现象也与整个社会缺少公***服务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既然大的范围内无法享受公***服务,那么只能在小范围内自我实现。这种逻辑的必然表现就是小团体利益往往凌驾于大团体的利益之上,在小范围内提供种种公***服务,拢聚人心。同时,作为农耕民族的中国人,安土重迁,大多世世代代生活在一个狭小的村庄范围内,低头不见抬头见,,大家都礼让三分,守着和睦相处之道,作为善良的庄户人家,“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这就是讲求公平的办法。于是公平与和谐,就成为一对既矛盾又统一的观念,长久地影响着中国人地思想,制约国家的法治化和政府公***行政的建立、发展。 中西方的法治目标前文已经分析过,分别是“正义”与“公平”。那么社会目标呢?中国历代的社会目标都很清楚,是“和谐”。而在西方,却在中世纪结束之后,才逐渐清晰起来,称之为“发展”。在中国,法制的目标向来服从于社会的目标,这首先是由于法制向来是作为实现社会目标的手段而存在的,其次是由于体制上的精心设计,执政者与执法者向来合而为一,并无分别。但是在西方,法治的目标根深蒂固,而社会的目标反倒出于弱势,这使得法制拥有格外崇高的地位,并最终有可能独立于行政之外。因此,在中国历史上,极少出现法治与行政的冲突,而在西方,却存在着执法与执政之间的张力,而这种法治理念,显然有利于政府公***行政的建设。这样的张力,在中国历史上却是另一种表现,当和谐与正义之间出现冲突时,在王朝、政府的内部,社会目标一定会消解掉法制的目标,对于正义的追求,无法在法制内实现,最终激起民变,起义军打出的旗号,往往就是“替天行道”,也就是通过暴力,推翻这个朝代,来寻求真正的正义。 补充: 平与正义在内涵上有所不同。公平侧重于利益均衡,正义侧重于利益对等;正义有利于鼓励竞争,扬善抑恶,公平则有利于缩小差距,保持平衡;针对个人利益分配应注重正义,而社会宏观调控应注重公平。然而,公平与正义之间的内在联系也是不容忽视的。所谓公正就是公平和正义的合称,或公正可以分解为公平和正义两个方面